索引號: | wsj-2020-0013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辦理
權力事項名稱 |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辦理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實施依據 |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核發證件的決定(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放射工作人員證》。 5.事后監管責任: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