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37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責任事項 | 1.告知階段:衛生監督人員 不少于2人進入現場,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告知來意。 2.監督檢查階段:現場監督檢查,可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查閱制度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監督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監督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3.處理階段:對于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進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對于不構成行政處罰,但又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制作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 4.事后監管階段: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母嬰保健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