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40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13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91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三)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等情況; (四)職業病報告情況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并不定期抽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 ||
責任事項 | 1.告知階段: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進入現場,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來意。 2.監督檢查階段:現場監督檢查,可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查閱制度落實情況、防火措施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工作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3.處理階段:對于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進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對于不構成行政處罰,但又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制作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 4.事后監管階段: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職業健康診斷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