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43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國發〔1987〕24號發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十條第一款:“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第一款: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令第80號發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 ||
責任事項 | 1.告知階段:衛生監督人員不少于2人進入現場,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告知來意。 2.監督檢查階段:現場監督檢查,可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查閱制度落實情況、防火措施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監督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衛生監督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3.處理階段:對于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進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對于不構成行政處罰,但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當場制作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 4.事后監管階段: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公共場所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