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4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實施依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根據《衛生部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 ||
責任事項 | 1.受理審核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對醫院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醫院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醫院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醫院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書面告知進行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2.通知階段:受理評審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醫院發出受理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3.評審階段: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評審組織;評審組織接到通知后,應當從醫院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小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 4.決定階段:收到評審工作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評審結論應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審結論的,書面通知被評審醫院、評審組織和有關部門。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前,應當告知醫院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時,應當說明依據,并告知醫院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 5.事后監管階段: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醫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