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47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修訂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修正,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 ||
責任事項 | 1.告知階段: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不少于2人進入現場,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來意。 2.監督檢查階段:現場監督檢查,可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查閱衛生檢測報告、各種衛生制度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3.處理階段:對于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進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對于不構成行政處罰,但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當場制作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 4.事后監管階段: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個月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