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60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予以審查,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記錄人和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5.決定階段:依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醫療衛生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個月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288 | 投訴電話 | 0997-6350288 |
備注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