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072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在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行政強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行政強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 ||
責任事項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制作清單,執法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各執1份; 9、制作強制決定書,載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達。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農業農村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