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07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行政強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行政強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制作清單,執法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各執1份; 9、制作強制決定書,載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達。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