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077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的行政強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的行政強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
責任事項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制作清單,執法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各執1份; 9、制作強制決定書,載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達。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