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082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行政強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行政強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七十三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 ||
責任事項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制作清單,執法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各執1份; 9、制作強制決定書,載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及其期限、途徑;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達。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