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0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制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的,未經批準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的醫療氣功人員的行政命令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活動,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醫療氣功人員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二)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三)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四)制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經批準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