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12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日 | 承諾時限 | 2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