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32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用人單位未履行殘疾防控責任的行政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用人單位未履行殘疾防控責任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第十五條 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殘疾預防相關知識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致殘風險,并采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殘疾預防義務,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用人單位還應當依法承擔救治、保障等義務。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