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4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未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投訴管理混亂的;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的;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并反饋患者的;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未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投訴管理混亂的;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的;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并反饋患者的;對接待過程中發現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訴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發布違背或者夸大事實、渲染事件處理過程的信息,且逾期不改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 (二)投訴管理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并反饋患者的; (五)對接待過程中發現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訴,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發布違背或者夸大事實、渲染事件處理過程的信息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