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8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行政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1.《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衛生規范要求或衛生質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一)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未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二)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未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三)出具虛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的;(四)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中評價項目不全的或評價報告結果顯示產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銷售、使用的;(五)消毒產品有效期過期的;(六)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未重新進行檢驗的;(七)產品上市后如有改變(配方或結構、生產工藝)或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未對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內容進行更新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