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8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1..《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三)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八)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九)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十)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2.《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單采血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有關健康檢查要求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血液化驗的;(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三)超量、頻繁采集血漿的;(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八)未按照規定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不合格或者報廢血漿進行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九)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十)向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