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290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血站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血站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血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二)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六)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七)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八)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九)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十)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十一)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十二)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十三)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十四)未經批準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十六)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血站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