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0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的、未按規定填寫、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的、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的、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行政命令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