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0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違反規定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違反規定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行政命令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