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21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行政決定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行政決定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告知階段: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不少于2人進入現場,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來意。 2.監督檢查階段:現場監督檢查,可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查閱衛生檢測報告、各種衛生制度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3.處理階段:對于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進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對于不構成行政處罰,但又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制作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 4.事后監管階段: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