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23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行政決定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行政決定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資質。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