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2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院等級評審證書有效期間發現醫療機構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經查實確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評審工作的、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院等級評審證書有效期間發現醫療機構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經查實確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評審工作的、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因醫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務方式、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項改變而變更登記未提前申請評審的行政決定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第四十九條 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并收回證書和標識: (一)醫院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經查實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評審工作的; (四)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前申請評審的;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