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3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實施告知承諾但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公共場所的行政命令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實施告知承諾但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公共場所的行政命令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市場主體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后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關部門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 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和告知承諾文書示范文本,對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根據其公共場所的真實情況如實作出承諾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事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誠信守諾,在其公共場所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5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