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7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一)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三)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確認無誤后,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載明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處罰款的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疾控科 |
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師市疾控中心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6350288/4617216 | 投訴電話 | 0997-635028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