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1-00376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權力事項名稱 | 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 ||
責任事項 | (一)申請 申請人通過大廳進行事項的申請,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 工作人員通過窗口接收申報材料,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如所交材料齊全,應當場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在受理申報材料后,由辦理處室對內容進行審查。如有必要,啟動特殊環節進行輔助審查。 (四)決定 在辦理處室審查完成后,實施部門應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事項的決定。作出準予審批(辦理)決定的,簽發審批辦理結果;作出不予審批(辦理)決定的,簽發《不予審批(辦理)告知單》。 (五)送達 實施機關作出決定當日應通知申請人,及時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結果。 | ||
實施主體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疾控科 |
實施對象 |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不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各醫療衛生機構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15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15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288 | 投訴電話 | 0997-635028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