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3-00075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3-07-13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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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師阿拉爾市急性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師阿拉爾市急性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衛健委)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控制急性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急性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急性中毒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第一師阿拉爾市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各類急性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有效處置;統一領導,分工協作;信息共享,快速響應;加強管理,強化保障。
1.5 事件分級
根據急性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將急性中毒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急性中毒事件四級。食物中毒及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
1.5.1 特別重大急性中毒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急性中毒事件:
(1)一起急性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
(2)在一個團鎮、街道辦24小時內出現1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及以上;或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
(3)國務院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急性中毒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急性中毒事件:
(1)一起急性中毒事件中毒人數200人及以上。
(2)一起急性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5人及以上,或死亡1-3人。
(3)在一個團鎮、街道辦24小時內出現1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人及以上;或死亡1-2人。
(4)兵團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5.3 較大急性中毒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急性中毒事件:
(1)一起急性中毒事件暴露人數150-199人。
(2)一起急性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7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
(3)在一個團鎮、街道辦24小時內出現1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
(4)師市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急性中毒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急性中毒事件:
(1)一起急性中毒事件暴露人數在10-149人。
(2)發生一起突發中毒事件。
(3)團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在師市的統一領導下,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師市急性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重大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師市、團鎮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中,涉及群體中毒的衛生應急工作。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師市、團鎮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重大、較大和一般級別的急性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2.2 醫療衛生機構
第一師醫院醫共體總院、第一師阿拉爾醫院醫共體總院是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專業技術機構,結合各自職責做好應對急性中毒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急性中毒事件后,在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領導下,開展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2.1 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及救治機構
第一師醫院、第一師阿拉爾醫院為本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機構,作為承擔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主要醫療機構。負責師市轄區內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處理和臨床診治技術指導;面向轄區提供中毒信息服務;承擔本轄區內中毒事件現場醫學處理工作。
2.2.2 相關醫療機構
(1)開展急性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報告工作。
(2)開展中毒病人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診療工作。
(3)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中毒病人轉歸情況。
(4)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并采集有關生物樣本。
2.2.3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開展急性中毒事件的監測、報告和分析工作。
(2)開展急性中毒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理,提出有針對性的現場預防控制措施建議。
(3)開展急性中毒事件的現場快速鑒定和檢測,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集樣本,開展中毒事件樣本的實驗室鑒定、檢驗和檢測工作。
(4)開展急性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監護工作。
(5)開展急性中毒事件的健康影響評價工作。
2.2.4 衛生執法機構
(1)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協助對參與急性中毒事件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有關衛生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2)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根據“三定”規定明確的職責,對急性中毒事件肇事單位和責任單位進行衛生執法監督。
2.3專家組
師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急性中毒事件專家組,其主要職責:
對急性中毒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急性中毒事件相關預案和技術方案。
對確定急性中毒事件預警和事件分級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急性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對急性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承擔急性中毒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衛生應急專業隊伍
師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配備必要處置和保障裝備,定期組織專業培訓和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演練,并參與急性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3 監測、報告與風險評估
3.1 監測
師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急性中毒事件的監測工作,建立并不斷完善中毒實時監測分析系統,組織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急性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等工作;組織開展針對特定中毒或人群的強化監測工作;組織同級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毒物、急性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實時監測和數據分析工作。
3.2 報告
急性中毒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報告時限和程序、網絡直報均按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急性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應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內容包括急性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危害源、危害范圍及程度、事件性質和人群健康影響的初步判定等,也要報告已經采取和準備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內容。
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危害進展、新的證據、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對事件危害的預測、計劃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幫助的建議等。進程報告在事件發生的初期每天報告,對事件的重大進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內容應當隨時口頭及書面報告。重大及特別重大的急性中毒事件至少每日進行進程報告。
結案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原因、毒物種類和數量、波及范圍、接觸人群、接觸方式、中毒人員情況、現場處理措施及效果、醫院內處理情況等,還要對事件原因和應急響應進行總結,提出建議。結案報告應當在應急響應終止后7日內呈交。
3.3 風險評估
師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開展毒物及急性中毒事件對公眾健康危害的風險評估,為相關部門開展中毒預警和制定防控對策提供參考。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或發現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件的因素后,根據有毒物質種類、數量、狀態、波及范圍、接觸人群以及人群中毒癥狀等,及時開展動態評估,提出預防和控制建議。
4 信息通報
師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處理急性中毒事件過程中,及時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通報衛生應急處理情況;并及時獲取其他相關部門處理急性中毒事件涉及的相關信息,以便及時掌握相關急性事件涉及的中毒衛生應急工作情況。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技術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迅速成立中毒衛生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制定相關醫學處置方案,積極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5.2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啟動。
Ⅱ級響應: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啟動。
Ⅲ級響應:達到較大突發中毒事件后,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本級政府和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Ⅳ級響應:達到一般突發中毒事件后,團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本級政府和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對衛生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5.3 響應措施
5.3.1 組織協調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或其成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在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業務指導下,調集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和相關資源,開展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5.3.2 現場處置
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現場處置知識和技能的醫療衛生應急人員承擔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現場處置工作,并詳細記錄現場處置相關內容,按流程轉運病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1)脫離接觸
衛生部門積極配合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員,封鎖危險區域以及封存相關物品,防止人員繼續接觸有毒物質。
(2)現場醫療救援區域設置
存在毒物擴散趨勢的毒物危害事件現場,一般分為熱區(紅線內)、溫區(黃線與紅線間)和冷區(綠線與黃線間)。醫療救援區域設立在冷區,并可結合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在醫療救援區域內設立洗消區、檢傷區、觀察區、搶救區、轉運區、指揮區、尸體停放區等功能分區。
(3)樣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檢測
現場調查人員在了解事件發生過程和發生地情況后盡早進行樣本采集工作。采集樣本時應當注意根據毒物性質和事件危害特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選擇合適的采樣工具和保存、轉運容器,防止污染,采集的樣本數量應當滿足多次重復檢測要求。
在有條件時,現場調查人員應當盡早開展現場應急毒物檢測,以便根據毒物檢測結果指導現場處置工作。
(4)現場洗消
在溫區與冷區交界處設立現場洗消點,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協助消防部門對重傷員進行洗消,同時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貴重物品的處理。
(5)現場檢傷及醫療救援
現場檢傷區設立在現場洗消區附近的冷區內,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負責對暴露人員進行現場檢傷。參照通用檢傷原則以及毒物對人體健康危害特點,將中毒病人及暴露人員分為優先處置、次優先處置、延后處置和暫不處置四類,分別用紅、黃、綠、黑四種顏色表示。標紅色為必須緊急處理的危重癥病人,優先處置;標黃色為可稍后處理的重癥病人,次優先處置;標綠色為輕癥病人或尚未確診的暴露人員,可延后進行處置;標黑色為死亡人員,暫不處置。紅標者應當立即送搶救區急救,黃標者和綠標者在觀察區進行醫學處理,黑標者送尸體停放區。
現場醫療救援工作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揮和調度。中毒病人和暴露人員經現場醫學處理且病情相對平穩后,轉運至指定的醫療機構等。現場醫學處理人員要記錄相關病人和暴露人員的現場醫學處理措施,與轉運病人的醫務人員做好交接工作,并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報相關信息。
(6)病人轉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指定醫療機構接收救治病人,做到統一調度,合理分流。
轉運過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中毒病人病情變化,確保治療持續進行,并隨時采取相應急救措施。負責轉運的醫護人員與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要做好病人交接,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轉運及交接情況。
(7)病人救治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制定急性中毒事件的診療方案,并組織開展指導檢查工作。
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做好病人的接收、救治和醫學觀察工作,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相關信息。根據毒物特點及病人情況,必要時對病人進行二次洗消。
(8)醫療衛生救援人員的防護
進入現場參與醫療衛生救援的人員,要了解各類防護裝備的性能和局限性,根據毒物種類及危害水平選擇適宜的個體防護裝備,在沒有適當個體防護的情況下不得進入現場工作。
(9)公眾健康防護和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急性中毒事件特點和衛生防護要求,向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公眾健康防護措施建議,開展中毒自救、互救及其衛生防病知識等公眾健康影響的宣傳教育工作。
公眾健康防護措施的建議主要包括:①發生有毒氣體泄漏事件后,根據當地氣象條件和地理位置特點,暴露區域群眾應當轉移到上風方向或側上風方向的安全區域,必要時應當配備逃生防毒面具。②發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應當立即標記和封鎖污染區域,及時控制污染源,切斷并避免公眾接觸有毒物質。
(10)心理援助
發生中毒事件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和團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4 應急響應的終止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適時組織專家對是否終止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進行評估,并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及時決定終止衛生應急響應。
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急性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關危險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無同源性新發中毒病例出現,多數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5.5 應急響應工作評估
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結束后,承擔應急響應工作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衛生應急工作中的經驗、教訓。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6 非事件發生地區衛生應急措施
可能受到急性中毒事件影響地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急性中毒事件的性質、特點、發展趨勢等情況,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進展,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加強重點環節的人群健康監測,提出安全防護建議。
(3)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衛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4)有針對性地開展中毒預防控制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保障措施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急性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體系、技術、隊伍、資金及血液供應等保障,開展培訓演練和公眾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相關預案和規范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專家提出本級基本解毒藥品及其他急救藥品、器械(包括洗消等)、基本防護用品儲備,以及基本現場檢測設備和儀器配備的建議,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予以落實。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積極協調,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事件衛生救援工作;與發改委、醫保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協助其做好解毒藥品及其他急救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儲備、調用等衛生應急保障工作。
師、團本級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為參加急性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毒物:在一定條件下(接觸方式、接觸途徑、進入體內數量),影響機體代謝過程,引起機體暫時或永久的器質性或功能性異常狀態的外來物質。
中毒:機體受毒物作用出現的疾病狀態。
急性中毒事件:在短時間內,毒物通過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發性健康影響事件。
同類事件:指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及病人的臨床表現相似的事件。
暴露者: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時,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毒物擴散區域范圍內,并可能受到毒物危害或影響的人員。包括在事件發生初期,難以判定是否有明確的毒物接觸史、是否有不適癥狀和異常體征的人員。
暴露人數:指一起急性中毒事件中暴露者數量的總和。
7.2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3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