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4-2020-00013 | 發布機構: | 宣傳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經批準錄制的音像資料目錄,未定期報所在地的廣播電視、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行為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經批準錄制的音像資料目錄,未定期報所在地的廣播電視、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1990年5月28日國務院批準,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令第1號發布 2018年9月18日 國務院令第703號發布) 第八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的范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國電視節目。 《許可證》不得涂改或者轉讓。因業務工作發生變化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應當及時報請審批機關換發或者注銷《許可證》,由審批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第九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只允許在本單位業務工作中使用。除本單位領導批準外,一律不得錄制。嚴禁將所接收的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在國內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錄像放映點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 經批準錄制的音像資料目錄,必須定期報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備案。 錄制的音像資料必須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廳(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直到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吊銷《許可證》的,可以同時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公安、國家安全廳(局)可以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執法證件,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處較大數額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罰決定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處罰款的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新聞出版局 | 承辦機構 | 新聞出版局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以內 | 承諾時限 | 90日以內 |
咨詢電話 | 投訴電話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