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ylbzj-2020-00026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于行政處罰。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醫療保障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較大數額罰款和吊銷執業資格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依據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方式,及依法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途徑。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 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醫療保障局 | 承辦機構 | 醫療保障局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60日 | 承諾時限 | 60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180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8015 |
備注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由醫療保障局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