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ylbzj-2022-00028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2-07-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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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兵團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一、《實施意見》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持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建設,在破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上取得突破性進展。通過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制度,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開展醫保目錄準入談判等,持續降低群眾就醫費用負擔,參保群眾基本醫療保障需求得到較好滿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醫療科學技術進步、群眾就醫需求釋放,醫療保障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日益顯現,還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時不充分問題,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時有反映負擔較重。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保障工作。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對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作出部署。2021年,《兵團黨委 兵團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健全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救助范圍、救助標準,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全面落實重點救助對象資助參保繳費政策,健全重點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救助機制,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2021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兵團實際,兵團辦公廳印發了《兵團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按照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則,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為主要任務,緊扣醫療救助“保障誰”“保障什么”“保障標準”“怎么保障”“怎么建立長效機制”“如何優化管理服務”等問題,明確了五項具體措施:
(一)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主要明確了醫療救助“保障誰”“保障什么”“保障標準”。一是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以收入困難和醫療費用負擔為導向,細分救助對象類別:第一類救助對象為特困人員、孤兒。第二類救助對象為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第三類救助對象為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易返貧致貧人口。第四類救助對象為不符合前三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對各師市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允許因地制宜,按照其對應的救助對象身份類別,給予相應救助。同時,明確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標準。二是規范分類參保資助政策。對第一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二類救助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和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以及五年過渡期內納入監測范圍的易返貧致貧人口給予60%的定額資助。三是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國家、兵團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四是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合理確定救助水平,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標準,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別按90%和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分別為5萬元和4萬元;第三、四類救助對象年度起付標準分別為2000元和6000元,分別按70%和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均為3萬元。南疆師市第二、三、四類救助對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起付標準和年度救助限額,報銷比例保持一致。五是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各師市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傾斜救助不計入年度救助限額。
(二)提升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能力。 主要明確了醫療救助“怎么保障”。一是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引導群眾主動參保,強化人人參與、人人盡責的保險意識。 二是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實施救助。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主要明確了醫療救助“怎么建立長效機制”。一是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建立健全兵、師兩級防范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預警監測平臺,分類健全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雙預警機制。 二是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已認定為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暢通第四類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
(四)發揮慈善等社會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主要是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發展壯大慈善救助,發揮好補充救助作用。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更好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依托兵團醫保信息系統,實現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支付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在醫保信息平臺“一單式”結算。
(五)提高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水平。主要明確了“如何優化管理服務”。一是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制定完善兵團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二是全面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三是切實做好第四類救助對象審核認定工作。明確了第四類救助對象的認定流程,團場(鄉鎮、街道)醫保經辦機構及時受理和審查申請材料,團場(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審核,經民政部門確認后推送醫保部門,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四是不斷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引導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在本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救助對象異地就醫轉診備案和就醫費用結算。
此外,《實施意見》還從強化組織領導、凝聚工作合力、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等方面對各師市、各有關部門提出工作要求,細化了責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