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3-2020-00025 | 發布機構: | 組織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公務員獎勵進行審核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公務員獎勵進行審核 | ||
權力類別 | 行政審批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2005年4月27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習近平主席簽發第二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勇于擔當,工作實績顯著的;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十三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對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條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受理申報單位書面材料、獎勵審批表。 2.審核責任:及時做出審核,經會議討論研究后做出審核決定。 3.公布與表彰:審核批準予以獎勵的,公示、公布(授獎機關為受獎者頒發獎勵證書或獎章,也可同時發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 4.材料歸檔:獎勵的決定以及各種主要附件,存入本人檔案。 | ||
實施主體 | 師市公務員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公務員局 |
實施對象 | 師市黨委管理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申請獎勵的部門(機關) 內部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13 | 投訴電話 | 0997-6350164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