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3-2020-00027 | 發布機構: | 組織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反公務員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公務員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分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2005年4月27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習近平主席簽發第二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 ||
責任事項 | 1.監督責任:監督公務員所在機關思想教育、廉政教育落實情況;公務員信訪舉報等的查核情況。 2.審查責任:審查公務員是否按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事實。 3.處理責任: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4.送達責任:將公務員處理決定送達本人及單位。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公務員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公務員局 |
實施對象 | 師市黨委管理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無 |
共同實施部門 | 師市紀委監委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13 | 投訴電話 | 0997-6350164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