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3-2021-00007 | 發布機構: | 組織部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公務員局除兵團下放師市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的撤銷 | ||
權力類別 | 其他權利 | ||
實施依據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2018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黨內規范性文件】《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第十六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十八條 公務員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公務員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 ||
責任事項 | 1、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2、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布。 3、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4、公務員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5、公務員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 ||
實施主體 | 師市公務員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公務員局 |
實施對象 | 師市黨委管理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申請獎勵的部門(機關) 內部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13 | 投訴電話 | 0997-6350164 |
備注 |
師市公務員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 | |||
職權類別 | 序號 | 事項名稱 | |
行政處罰 | 1 | 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規定任職行為的處罰。 | |
2 | 對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行為的處罰。 | ||
3 | 對違反公務員錄用紀律的報考者的處理。 | ||
行政檢查 | 4 | 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
行政獎勵 | 5 | 對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的獎勵。 | |
其他權利 | 6 | 對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的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