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從“案件結沒結”到“爭議解沒解”,避免當事人走進程序空轉“旋渦”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成功化解兩起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用人單位某環保公司在調解當日就向受傷職工李某、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為這場糾紛畫上了終止符,避免了當事人訴累之苦。
某環保公司2023年承包了轄區內某污水處理廠老舊設備改造項目,李某、周某均在該項目中從事零散雜工。2023年9月期間李某、周某相繼在從事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某環保公司在為二人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后,由于某環保公司均未為李某、周某購買工程項目工傷保險,雙方為工傷保險待遇問題一直不能協商一致,2024年4月期間,李某、周某先后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依法受理后,針對李某、周某的申請均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某環保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某環保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環保公司仍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承辦法官在拿到案件后,及時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溝通,通過交流,承辦法官了解到某環保公司其實對李某、周某符合工傷認定并不持異議,但認為李某、周某之所以受傷很大程度是自身缺乏安全防護意識,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后某環保公司也多次與李某、周某進行過協商解決,但二人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致使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只好以提起訴訟來拖延時間。李某、周某也向承辦法官表示從受傷到現在也已經快2年了,一直沒有拿到賠償款,也希望盡快回歸平靜的生活。鑒于雙方都有化解行政爭議的基礎,承辦法官隨即展開化解工作,首先向某環保公司進行釋法析理,告知其工傷認定并非以職工是否具有過錯為依據,同時釋明作為用工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幾經勸說后,某環保公司認識到自身作為用人單位的錯誤,并表示會積極賠償李某、周某的損失。同時,為了打消李某、周某到底能拿到多少工傷保險待遇的顧慮,承辦法官及時聯系人社部門,結合李某、周某受傷情況,及時對其二人應當獲取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核定,李某、周某也均表示認同。至此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李某、周某與某環保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于開庭當日便收到了工傷保險賠付,避免了當事人打完工傷資格認定又打工傷待遇認定,程序不停空轉的尷尬局面。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不僅為當事人解決了難事,減少當事人訴累,還能有效節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今年以來,第一師兩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條線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意見》的工作要求,積極探索“楓橋經驗”的行政審判實踐,打破原有行政案件只有部分行政給付案件可以調解的固有思維,實行“每案必調”,以和解、調解、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撤回起訴等方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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