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市財政局關于《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師市引導基金成立以來的運行情況,師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了師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形成《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5年5月14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到師市財政局: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阿拉爾市勝利大道1號財政局(8433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征集”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332400165@qq.com。
聯系電話:0997-6350759
附件:《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
師市財政局
2025年4月14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南疆兵團中心城市建設,助力南疆師市及阿克蘇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優化政府投資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益,積極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勵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南疆師市及阿克蘇地區產業投資領域,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兵團財政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新兵辦發〔2016〕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疆師市及阿克蘇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籌集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資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多元籌資、專業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 母基金總規模10億元,注冊資本認繳年限20年,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資金來源主要為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以下簡稱“師市財政”)、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以下簡稱“經開區財政”)、師屬國有企業等。
第五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子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同時可適當直接投資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或直接參與項目股權投資。專項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形式。
第六條 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專項子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支持南疆師市及阿克蘇地區紡織服裝、石油(煤、天然氣)化工、農產品精深加工、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消費電子、文化旅游、現代農牧業、現代商貿物流等重點產業和領域,推動落實兵團服務南疆高質量發展部署,支持新興產業的扶持培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重點產業的招商引資、優勢產業的做大做強。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行使引導基金重大事項協調職責。由第一師阿拉爾市主要領導任理事長,分管副師長任副理事長,成員包含財政局、國資委、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理事會負責:
(一)確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二)負責引導基金參股和投資退出等重大事項的審查;
(三)審查批準引導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關制度;
(四)審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托管銀行;
(五)審議引導基金的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運作報告、資金使用報告;
(六)統籌協調引導基金籌建工作;
(七)審議與引導基金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理事會會議的籌備;
(二)監督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執行委托協議及理事會決議;
(三)制定引導基金的年度資金安排計劃;
(四)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引導基金的籌建工作;
(五)對引導基金的運作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
(六)負責對基金管理相關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七)執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做好引導基金投資項目的對接服務,定期推薦重大投資項目,充實引導基金項目儲備庫;
(二)在投決政策審查時,發揮行業監管優勢,提出審核意見;
(三)監督引導基金的投資投向,但不干預引導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
第十條 授權師屬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代表,代師市財政和經開區財政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代表主要義務包括:與師市財政、經開區財政分別簽署委托出資管理協議,代行師市財政、經開區財政對引導基金的出資義務;參與出資設立引導基金,簽署引導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負責其他相關協議的談判、報告、簽署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授權師屬國有企業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組成雙GP模式,負責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運營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和治理體系,確保管理效能;
(二)對子基金運作加強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發生子基金偏離目標領域或影響引導基金合法權益等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告;
(三)督促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跟蹤,并在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中進行明確;
(四)按要求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自評工作,協助監管部門開展檢查和審計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問題整改、信息報送等工作;
(五)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和市場化機構為子基金提供對接服務,加強與其他產業部門聯動,助力基金所投企業在師市做大做強;
(六)理事會或引導基金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通過公開選聘方式選擇專業化、市場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人,行使受托經營管理職責。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建立規范的引導基金“募投管退”運營管理機制,并負責募集社會資金;
(二)按照重點產業發展要求通過指定或公開征集方式選擇專項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與專項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若干專項子基金,并對專項子基金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三)負責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以及引導基金從專項子基金的退出及清算;
(四)積極對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項目儲備庫并對儲備庫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
(五)負責對子基金的投資規劃、投資進度、資金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六)負責對擬投資的專項子基金或合作方進行受理和初審,進行投資盡職調查考察、分析、前期投資談判等,在審慎評估基礎上提出初審投資方案及意見;
(七)擬定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報理事會辦公室,引導基金投資方案應包括基金規模、出資來源、投資方向、基金架構、投資決策、風險防控等主要內容;
(八)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會議,進行投資談判、簽訂章程或協議、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體投資事宜;
(九)按報告制度及時報送引導基金季度運作報告,經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十)辦理基金登記備案等手續,執行理事會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共同組成,并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主要職責包括:修改或補充合伙協議,決策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決定合伙人的除名,利潤分配和投資決定等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公司、外部第三方行業專家以及國有出資人委派人員組成,成員總人數為不低于7人的單數。其中,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能作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策須由應參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二)負責審議批準引導基金投資項目、收益分配、投后管理重大事項、投資退出及終止清算等;
(三)為引導基金理事會需要評審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章 基金投資運作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在專項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引導基金投資運作:
(一)引導基金開展項目投資主要按照“1+N”的母、子基金架構進行管理運作。引導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專項子基金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專項子基金規模的45%,聯合其他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不高于專項子基金規模的60%;
(二)母基金對單個專項子基金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30%;母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公司的,投資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20%,在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三)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經理事會審定后的重大項目,可以不受以上兩條所設規模及出資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基金積極與國家和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或其他地市對接,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設立子基金,形成資金合力,相關設立條件可參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擬訂方案。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方案,明確基金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投資決策、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并對擬合作子基金管理機構(直接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
(二)投資決策。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將專項子基金設立(直接投資項目)方案等有關材料報理事會辦公室初審,并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建議后,分別報理事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審定。
(三)媒體公示。對經理事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審定的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基金出資。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審定的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設立方案及公示結果,簽訂相關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八條 專項子基金投資運作應滿足以下條件,經理事會批準的除外:
(一)注冊在第一師阿拉爾市;
(二)專項子基金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專項子基金總額的60%,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的資金:
1.直接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的,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指企業住所地及工商登記機關在第一師阿拉爾市的企業;
2.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外企業,該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已有企業的;
3.第一師阿拉爾市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阿拉爾市,或在第一師阿拉爾市投資新設立企業的;
4.為第一師阿拉爾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開展實質經營活動的;
5.為支持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在外設立的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認定為投資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的。
(三)原則上專項子基金的投資額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四)專項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超過該投資期限的,需經專項子基金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
(五)專項子基金中的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應同步到位,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六)專項子基金應重點支持優質企業、優質項目以及政府重點扶持項目等,將重點項目建設作為引導基金投資的重心,發揮重點項目對經濟發展的牽引帶動作用,以投資帶動融資,形成供需良性互動。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及專項子基金應當委托中國境內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引導基金及專項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銀行托管報告。托管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與第一師阿拉爾市良好合作,能夠為基金提供快速優質金融服務;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具有托管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的從業人員,具備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及專項子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行,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各專項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當專項子基金出現違法、違規、違約等情況時,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協議約定采取必要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委派人員、定期檢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職責。如出現影響引導基金重大權益的事項,應及時預警處置并上報理事會辦公室,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政府部門可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基金合規運作。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應接受第一師阿拉爾市審計局、財政局或由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檢查。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國家有關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行業自律要求和職業道德規范,勤勉盡責。
第二十六條 對于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落實“三個區分開來”,依法依規處理。對于已履行規定審批程序作出決策、依法履職、創新推進的投資項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以及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投資效果,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的,理事會、理事會辦公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基金出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個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應在子基金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確約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續期結束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約定的市場化方式退出。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存續期間,在實現產業引導工作目標且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出資額情況下,或符合相關約定情形的,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可提前退出。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的退出未明確約定或存在爭議時,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引導基金的退出價格。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應及時收回從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中退出的本金及收益。收回的資金及引導基金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原則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可以通過轉讓、清算、并購、上市、重組等方式退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以依法依規依約退出:
(一)專項子基金方案批準后,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首期約定資金未實際到位超過一年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專項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專項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專項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導向或未按相關約定投資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專項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違規行為,但專項子基金管理機構在三個月內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無法達到要求的;
(五)專項子基金管理人或社會出資人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子基金相關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2.鎖定的子基金投委會委員或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半數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六)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第六章 績效考核與費用收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引導基金的監督和考核,建立引導基金的監督和考核機制,定期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監督、考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引導基金規范運行。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按相關協議(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引導基金管理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經理事會辦公室審核后予以清算。子基金管理費按行業慣例由各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并在相關協議(合同)中明確約定。
產業基金考核評價綜合考慮整體效能,不對單支子基金或者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及專項子基金的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根據投資領域、投資階段、投資效益和風險程度等,給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并由引導基金管理人在專項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部門。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三十五條 為激勵基金管理人引進優質項目,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可參照市場行業慣例,根據基金投資的具體領域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對基金管理人實施業績獎勵。對于“市場失靈”突出的領域,財政出資可采取向社會出資人讓渡部分投資收益等讓利措施,但必須控制財政風險,并確保本金不受損失。
第七章 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向理事會辦公室以及各出資方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基金管理人應向理事會辦公室以及各出資方提交引導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要加強對專項子基金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風險,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以及各出資方報告專項子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運作和管理中,被投企業如發生重大違約行為、經營異常、重大投資損失、陷入難以扭轉困境、經營停頓等重大事項,基金管理人應在發現后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投資合作的專項子基金管理人及直投項目應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子基金或企業運營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引導基金管理人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專項子基金或企業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該按照“誰形成、誰整理、誰歸檔”的原則,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加強檔案規范管理,提升檔案管理水平,確保基金檔案的完整、齊全、真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師市辦發〔2023〕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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