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第一師阿拉爾市蘇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0年1月25日17時許,微信名為“收銀中心”微信群有人在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時,新疆阿拉爾市紅橋鎮蘇某在新疆阿克蘇市天百購物中心二樓,用自己的華為藍色NOVA5手機,將道聽途說的信息私自編輯為“剛剛家里親戚打電話說阿拉爾市死了一個人”,發到“收銀中心”的微信群中。
【調查與處理】
阿拉爾城區公安機關網安大隊及時查控了蘇某發布的不良輿情,并通知轄區派出所及時查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蘇某違法行為較輕,公安派出所決定對蘇某處以200元的罰款。
【法律分析】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該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社會秩序。
本案中蘇某在未核實該信息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在微信群正在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時,私自將該不實言論發布到19人的微信群中,易造成轄區民眾恐慌。該不實信息明顯給轄區疫情防控和管理工作帶來負面影響,違反了法律規定。
【典型意義】
在當前肺炎疫情比較嚴重的情況下,蘇某在微信群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時,未核實道聽途說的信息是否真實的情況下,私自將該不實言論發布到19人的微信群中,易造成轄區民眾恐慌,公安機關查獲后,蘇某自己主動在微信群里澄清其發的系不實言論,但其行為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影響,給轄區疫情防控形勢造成危害。如果情節嚴重,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法律鏈接】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編 輯:周玲玲
責 編:馮 斌
監 審:杜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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