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當事人吃了定心丸
2020年1月,常某、何某等7人與蘇某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將7人共計160畝土地流轉由蘇某種植,后者承諾3月底前支付常某、何某等7人土地流轉金3.4萬余元。而后常某、何某等人多次找到蘇某要其償還此款,蘇某均以不同理由拒絕償還,一再拖延支付。
2020年9月,常某、何某等7人來到三團人民調解委員會,向三團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請求解決此糾紛。調解員接到該案后,立即與雙方當事人取得了聯系,雙方當事人也表示同意調解,調解員便組織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室進行了“面對面”的調解。經過3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蘇某承諾于2020年11月30日前償還此款。因蘇某短期內無法償還常某、何某等7人的土地流轉金,常某、何某等人擔心此款不能如期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人民調解委員會立即聯系金銀川墾區人民法院,為本案作司法確認。墾區人民法院呂法官來到三團司法所,當即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并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縝密的剖析和審定。認為常某、何某等7人與蘇某所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符合法律規定,并當場完成司法確認程序。在拿到司法確認裁定書后,當事人何某說:“現在真是太方便了,這么快就拿到連法院的裁定書。我再也不用擔心這個錢要不回來了。”
金銀川墾區人民法院呂法官說:“人民調解+司法確認”這種糾紛化解模式,既發揮了人民調解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又避免了調解協議易反悔、難執行的不足。既有人民調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剛性”,給當事人吃上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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