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紅棗運輸糾紛 “調” 出和諧營商環境 —— 八團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化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
近日,八團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化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促使涉事三方達成和解,切實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有效保障市場交易秩序。
糾紛緣起:信息誤差引發運輸矛盾
中介林某通過網絡平臺發布 66 噸紅棗運往河北滄州的運輸信息,貨車司機丁某、田某接單后,各向林某支付 500 元信息服務費。二人與貨商尹某口頭約定每噸運費 500 元、總運費 33000 元,并支付 300 元定金。但在裝貨時,丁某發現田某裝載 33 噸后,自己僅剩 27 噸可運,預期利潤受損。尹某堅持按實際噸數結算,丁某則以未履約為由,要求林某退還信息服務費并終止合作,三方爭執不下,尹某遂向八團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情理法交融化解分歧
4 月 9 日糾紛受理當日,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員介入處置。調解員對林某開展釋法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2條規定,林某作為中介人需確保信息真實性,因不準確信息造成他人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林某最終同意退還 1000 元服務費。針對丁某與尹某的糾紛,調解員一方面安撫丁某情緒,分析毀約將造成更大損失;另一方面與尹某溝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提出合同基礎條件變化可協商變更。最終,尹某提出用其在其他團場的貨物補足丁某運輸噸數,丁某接受該方案,同意繼續履約。
調解成果:達成協議保障各方權益
經多輪協商,三方達成協議:林某當場退還丁某、田某二人信息服務費共 1000 元;丁某通過調配田某車上貨物及轉運其他團場紅棗,補足 33 噸運輸量;待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尹某一次性支付剩余運費 32700 元。該協議既維護了運輸司機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貨商的履約需求。
以案釋法:明晰法律依據 強化法治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2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林某作為信息的提供者,應當確保信息準確,因不準確信息造成丁某、田某二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尹某因貨物數量減少導致運費收益降低,構成合同基礎條件變化。調解員通過協商,提出增加運費或補齊貨物噸數的方案,符合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此次調解是八團人民調解委員會踐行法治為民的生動實踐,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糾紛,又為轄區營造了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下一步,八團人民調解委員會將持續深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