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關于發布《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推動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并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時限及范圍
征求意見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凡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被征收區域內的單位、住戶、個人等均可對本補償方案提出修改意見。
二、征求方式及注意事項
可采用書面提交和信函兩種方式。即在規定時限內將對本補償方案的書面修改意見(意見及建議的表述理由附后)直接交至或以信函方式寄至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服務局(經開區產教融合基地二樓),郵政編碼84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字樣。聯系電話:0997-4688612。
特此公告。
附件: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因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和道路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對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所涉及十團十七連區域部分房屋實施征收。為維護該區域國有土地上擬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推進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征收主體: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門: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第一師十團昌安鎮
二、房屋征收目的
建設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需要,該項目為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項目,該區域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
三、項目批準文件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已經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審核通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已由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核發。《關于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復》(阿經開經發〔2020〕84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21-02號)與本公告一并公示。
四、征收范圍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路建設項目施工范圍涉及的十團十七連房屋及附屬物為本次征收對象。(具體范圍詳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附圖)
五、房屋征收簽約時間及搬遷時限
(一)簽約時間:自征收決定正式作出并公告之日起至公告確定的房屋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止(具體時間以正式公告時間為準)。
(二)搬遷時限:原則上自簽約之日起60日內,具體時間以正式公告為準。
六、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
2024年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經師市財政批準,預算資金已撥至財政平臺,本次征收補償工作資金足額到位。
七、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
實行“貨幣補償為主,以產權調換為輔”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補償辦法。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房地產評估和測繪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區域建筑、建設時間、使用狀況等實際情況,對征收范圍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核定補償金額。
補償以房屋產權戶為單位,不得分戶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確需分戶的,按宗地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補償金額分配事宜。
(二)補償款發放辦法。被征收人按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履行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提交房地產等原始材料和相關證明后,按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條款支付征收補償資金。
(三)安置辦法
1.安置對象:產權證載明的所有人。
2.安置地址:就近安置。
3.選房規則:選房時采取“先簽協議并騰空者,優先選房”的方式進行,即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在協議規定時間內騰空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的被征收人,按簽訂協議先后順序通過摸簽搖號的方式在安置房源內選擇安置房的房號及樓層,選房(預定)時安置戶需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到受理安置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受理安置房部門,需留存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原件、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1張,不得自行轉讓或受理安置戶姓名變更手續。
4.安置方法: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同一時點的市場評估價值,每套安置房的具體價格按照樓層不同,據實結算,互找差價。
八、搬遷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按800元/戶計發,屬同宗用地分戶的不計發此項費用。
(二)過渡期安置費:在過渡安置期間,被征收人需租房解決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安置期費用按1000元/戶/月計發,自被征收人搬遷完成之日起開始計算。過渡安置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選擇兩套(含住宅或門面房累計兩套的)以上者,按一戶核發。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為現房、已有第二套住房的不計發此項費用。
九、獎勵辦法
為鼓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或按時簽訂補償協議、騰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設簽訂協議、搬遷交房兩項獎勵,獎勵以宗地為基數。
(一)簽訂協議獎勵
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當日起,在5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10000元獎勵;
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當日起,在1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5000元獎勵;
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超過10日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不獎勵。
(二)搬遷交房獎勵
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在5日內騰空房屋及附屬物并交房的,給予5000元獎勵;
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在10日內騰空房屋及附屬物并交房的,給予3000元獎勵;
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超過10日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不獎勵。
十、其他規定
(一)本項目征收公告發布后,項目區域內必須停止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調配以及戶籍遷入等。以下情況不予補償安置:(1)違法占用的土地及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工棚、彩鋼房;(2)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3)擅自改變土地面積和房屋用途的。
(二)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如期搬遷、騰空房屋,對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和無故拖延搬遷期限或拒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則上由征收人統一組織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親屬聯名簽署保證書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拆除過程中安全責任自負。
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21-02號)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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