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近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師市6批次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范冬梅經營的甜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范冬梅經營的甜椒(日期:2024年10月08日),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噻蟲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范冬梅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范冬梅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范冬梅能夠提供其經營的甜椒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說明來源,也能夠提供批發商出具的檢測結果通知書,證明其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沒有主觀過錯。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二、阿拉爾市塔門超市經營的山西陳醋(食醋)
(一)抽檢基本情況。阿拉爾市塔門超市經營的山西陳醋(食醋)(生產日期:2024年5月4日),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菌落總數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阿拉爾市塔門超市能提供涉案山西陳醋(食醋)采購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和《檢驗報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不予立案。
三、阿拉爾市發揚餃子館使用的餐碗
(一)抽檢基本情況。阿拉爾市發揚餃子館使用的餐碗,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阿拉爾市發揚餃子館使用的餐碗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四、第一師十團頤心圓養老院(殘疾人托養中心)使用的復用餐碗
(一)抽檢基本情況。第一師十團頤心圓養老院(殘疾人托養中心)使用的復用餐碗,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第一師十團頤心圓養老院(殘疾人托養中心)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阿拉爾市比鄰商行經營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阿拉爾市比鄰商行經營的豇豆(日期:2024年10月9日),經抽樣檢驗,噻蟲嗪、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阿拉爾市比鄰商行能提供涉案豇豆采購的供貨商信息、進貨票據,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免予處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予立案調查。
六、阿拉爾市楚商生活超市經營的生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阿拉爾市楚商生活超市經營的生姜(日期:2024年10月11日),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阿拉爾市楚商生活超市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購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和承諾達標合格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免予處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予立案調查。其供貨商為阿克蘇市楊海蔬菜銷售部,由于不屬于我局管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已將線索移送至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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