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第一師阿拉爾市網絡預約出租汽 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營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第一師阿拉爾市實際情況,第一師交通運輸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一師阿拉爾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郵寄信件、傳真等方式提出。
公示時間:202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通信地址:阿拉爾市塔里木大道1800號交通大廈
聯系電話及傳真:0997-6373304
電子郵箱:476200619@qq.com
附件:第一師阿拉爾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師交通運輸局
2025年4月16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
發展,保障營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第一師阿拉爾市(以下簡稱師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師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本細則。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行業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客運管理應當堅持總量調控、動態調整、公平競爭、 規范經營、優質服務、方便公眾的原則。
第六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公司許可、運力規模和從業人員審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巡游出租汽車提供網約服務的,應執行巡游出租汽車核定運價。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七條 申請在師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資格認定;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在師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在師市租賃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五)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機構簽定的銀行非銀行結構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其提供的運營方案(包括計劃發展規模、經營模式、發展方向等)、規范經營承諾書相關內容,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服務活動,并納入網約車公司事中事后監管事項。
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暫停或者終止的原因、車輛和駕駛員后續解決方案等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10日內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師市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性質為營運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車輛技術性能滿足車輛運營安全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載智能終端設備(含人機交互功能顯示屏,具有可安裝網約營運服務司機端APP、計時計程、車內及車外視頻記錄等功能)等,優先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三)車輛計稅價格不低于同期師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軸距須2650毫米以上,車身長度須4590毫米以上,達到師市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內部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違反規定安裝車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四)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1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者提交申請,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2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以及委托網約車經營者代為辦理的委托書;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以及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報告等車輛相關資料,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五條 依網約車經營者申請,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自審核通過之日起10日內,持審核通過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審核未通過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未通過原因。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8年,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退出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的,強制報廢,由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網約車市場飽和或行業競爭惡化時,可以采取臨時管制措施,暫停接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證,身體健康,未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具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齡;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未被列入師市出租汽車行業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數據庫,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駕駛員或網約車經營者申請,結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師市巡游出租汽車可以在師市轄區從事網約車活動,師市專職網約車,不得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管理,依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經營、服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接入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相關信息向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五)按照國家規定如實記錄相關數據,按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實時管理服務監管平臺;
(六)不得向未在師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駕駛員派單;
(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師市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在實行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九)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十)提供服務的車輛發生事故時,第一時間到場協助處理,如遇急需救治、緊急送醫等情況,應當主動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確保運營監管設備完好,并在運營服務中按照規定使用;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網約車經營者;
(十)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一)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不能辨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須有人監護陪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及時提醒乘客改正,拒不接受提醒改正的,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向網約車經營者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師市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從事運營的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經營者,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稅法有關規定,依法如實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第二十八條 從事運營的網約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與取得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公司簽定合作協議,網約車經營者須向簽定合作協議的網約車車輛提供相應服務,網約車所有人須服從網約車經營者的正常合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增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證件核發管理和報備信息核查。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師市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并依法對違法事實進行認定。
第三十一條 師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師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師市市場監管、人社、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師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網約車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違法用工行為。
師市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每車每次收取分擔費用不能超過單程總費用,對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私人小客車合乘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屬于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范疇,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三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應當確保電召服務費的公開、透明。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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