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征和免征政策匯總
(國家稅務總局阿拉爾稅務局宣)
為便于廣大企業繳費人及時掌握疫情防控期間師市社保費減免政策,特將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匯總如下:
一、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兵團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兵醫保發〔2020〕4號)文件精神,師市醫療保障局、師市財政局、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阿拉爾稅務局聯合下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通知》(師市醫保發電〔2020〕5號),明確轄區內企業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減半征收,減征期限為5個月(2020年2月-6月)。
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兵人社發電〔2020〕36號)文件精神,師市財政局、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阿拉爾稅務局聯合下發《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師市人社發電〔2020〕9號),明確轄區內大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減征期限為3個月(2020年2月-4月);中小微企業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免征期限為5個月(2020年2月-6月)。
三、上述減免只涉及單位繳納部分,個人繳納部分不在減免范圍。
附件:
1.《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通知》(師市醫保發電〔2020〕5號)
2.《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師市人社發電〔2020〕9號)
3.《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兵人社發電〔2020〕36號)
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實施通知
師市醫保發電〔2020〕5號
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兵團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兵醫保發〔2020〕4號)精神,經師市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征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障工作的同時,助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師市經濟社會發展。
二、減征范圍、期限和幅度
(一)減征范圍。僅限企業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連隊職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個月。
(三)減征幅度。單位繳費部分的50%。
三、其他
困難企業,醫療保險繳費可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師市醫療保障局
師 市 財 政 局
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阿拉爾稅務局
2020年3月12日
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師市人社發電〔2020〕9號
各單位社事辦(人力資源部門)、財政局(財政所):
現將《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減免政策適用對象
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二、減免流程
師市社保局牽頭,聯系師市統計局對轄區內參保單位進行規模劃分;
師市社保局依據參保單位劃型類型,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征收。
三、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通過傳真等形式向師市社保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具體辦法按《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辦法》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韓 振 4675168 15199212085
劉津耀 4620946 18399228577
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師市財政局
阿拉爾稅務局
2020年3月7日
關于印發《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兵人社發電〔2020〕36號
各師市:
《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兵 團 財 政 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0年3月4日
兵團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要求,經兵團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工作,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形式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二)2020年2月—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三)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連隊職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其中,中小微企業可在享受免征政策期限后再申請緩繳;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政策可與緩繳政策疊加享受;疫情防控期間簡化辦理緩繳手續,企業通過線上、傳真等形式申請緩繳,并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是否出現嚴重困難進行告知承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后實施,不再審批和簽訂緩繳協議。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規定程序辦理。
三、個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養老保險個人代扣代繳部分申請緩繳的,緩繳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后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二)實施減免、緩繳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不影響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減損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為更好保障工傷職工權益,企業在減、免、緩繳期內人員發生增減的,應及時通過線上等形式進行備案。
四、妥善處理已征繳的社會保險費
對2020年2月已征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重新核定其應繳費額,對應減免部分,原則上用于抵減以后月份繳費。2月份未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在按減征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重新核定繳納數額后,與3月份應繳納數額一并征收,免收滯納金。
五、科學劃定企業規模類型
各師市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認定本師市大型企業,具體名單由師市統計部門負責提供(兵直大型企業由兵團統計部門負責提供)。若2019年大型企業統計結果未出,可暫以2018年大型企業統計結果為依據享受相應政策,待2019年大型企業統計結果公布后,按照最新統計結果享受相應政策,多退少補。大型企業名單以外的企業,全部視為中小微企業。各級人社、統計、工信、發改、財政等部門要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六、確保各項待遇按時發放
兵團、師市要切實承擔確保發放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兵團根據各師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保發放壓力較大的師市加大基金調劑支持力度。要繼續穩定現有征繳方式,不得增加企業實際繳費負擔,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兵團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七、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和兵團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各師市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兵團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對標對表,層層壓實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要圍繞目標任務,主動履職盡責,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社保費減免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落地,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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