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師政行復決〔2024〕26號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做不予立案的決定,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立案調查,繼續履職。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違法。主要理由是:
1.申請人于 2023 年11月3日在某電商平臺店鋪“某果業旗艦店”,支付花費8.12元購買一級免洗“新疆紅棗”一份,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X,商家通過中通快遞:XXXXXXXXXXXXX發出,申請人于11月6日簽收。申請人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后,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2024年1月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回復不予認可。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了營業執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并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列舉說明。通過申請人提供的圖片可以看到產品宣傳其為“免洗”紅棗,實際收貨中砂礫和灰塵多,不具備免洗即食的衛生要求,如若免洗即食則會引起食品安全衛生問題。而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答復,存在失職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產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北簧暾埲朔Q“舉報人舉報的該種產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 SH-W22020164) 顯示: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T5805《干制紅棗》、GB2760、GB2762、GB2991等標準要求,所檢項目均符合,等級為干制棗一級?!鄙暾埲瞬⑽纯吹较嚓P產品檢測報告,不知道所檢測的產品與申請人購買的產品是否為同一產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檢測的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品的標準。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有權了解產品的真實屬性。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2號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中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申請人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合法,主要理由是:
1.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在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信息,申請人稱其在某電商平臺店鋪“某旗艦店”購買的新疆灰棗產品,不符合一級要求,包裝袋無法達到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商家無本批次產品原料來源證明、出廠合格證、產品等級農殘等檢測報告。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前往被舉報商家某公司1(以下簡稱被舉報商家)進行現場核查。在現場執法人員未發現被舉報商家存放申請人購買的相關產品,通過調取被舉報商家網店的銷售記錄證實該公司作為銷售商銷售該產品。被舉報商家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提供了申請人購買的該批次紅棗的出廠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H-W23100164)、農殘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G202310)、包裝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H2O2300699)、從某公司2的進貨票據。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認定被舉報商家作為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檢測報告均顯示合格,被舉報商家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立案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對于申請人要求商家提供檢測報告等問題,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18日責令某公司1向申請人提供,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2.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經核查后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在收到舉報線索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024年1月8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向申請人反饋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被申請人在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進行反饋,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在法定時限內進行了受理、答復,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于 2023 年11月3日在某電商平臺店鋪“某果業旗艦店”,支付花費8.12元購買一級免洗“新疆紅棗”一份,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X。申請人收到貨后認為產品有問題,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實名舉報后,根據舉報線索前往被舉報商家進行現場核查,在現場執法人員未發現被舉報商家存放舉報人購買的相關產品,通過調取被舉報商家網店的銷售記錄證實該公司作為銷售商銷售該產品。被舉報商家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提供了申請人購買的該批次紅棗的出廠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H-W23100164)、農殘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G202310)、包裝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H2O2300699)、從某公司2的進貨票據。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認定被舉報商家作為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檢測報告均顯示合格,被舉報商家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立案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經調查核實后于2024年1月8日經單位負責人審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月8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向申請人反饋不予立案的決定,2024年1月8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得知被申請人不予立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消費者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關于不予立案答復圖片、被舉報商家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購買被舉報商家產品的交易記錄及產品圖片;
2.被申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材料、授權委托書材料;
3.被申請人提交的被舉報商家委托某公司3出具的干制大棗《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H-W23100164)、被舉報商家委托某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出具的紅棗農殘《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G202310)、被舉報商家委托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環保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H2O2300699)、被舉報商家2023年11月3日在某公司2的進貨票據;
4.被申請人提交的新疆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申請人舉報單、《第一師市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被舉報商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被舉報商家《食品許可生產證》。
本機關經審理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具有辦理本行政區域內舉報處理工作的法定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北景钢校簧暾埲耸盏缴暾埲伺e報后,對被舉報商家銷售的干制紅棗產品進行了檢查,被舉報商家提供了銷售該批次紅棗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H-W23100164)、農殘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G202310)、包裝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H2O2300699)證明產品為檢查合格產品,被舉報商家提供了2023年11月3日在某公司2的進貨票據,證明進貨來源。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根據案件調查被舉報商家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不符合立案的條件,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做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北景钢?,2023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經核查后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月8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反饋不予立案的決定,2024年1月8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得知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結果。被申請人將舉報不予立案的結果在法定時限內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