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 優惠政策(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
優惠政策(試行)》的通知
各團場(鎮),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優惠政策(試行)》已經師市黨委、師市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師辦公室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6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
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旅游投資環境,引導和培育市場主體落實“旅游興師市”戰略部署,有效激活旅游市場,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和《師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師市轄區范圍內從事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的企業、個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區、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區、農家樂、旅游商品研發設計、旅游宣傳、旅游新業態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個人。
第二章 旅游產業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 投資新建旅游景點政策。對在師市投資新建旅游景點(包括:游樂園、研學基地、文創基地,不包括房地產)項目的,固定資產在5000萬元以上的,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條 投資新建酒店政策。對在師市投資新建酒店(包括:主題酒店、電競酒店)項目的,固定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條 投資新建農家樂政策。對在師市投資新建農家樂的企業或個人,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家樂服務質量等級劃分》(DB65/T2617-2015)規定二星級及以上農家樂標準的,每個農家樂給予15萬元獎勵。
第四條 投資新建民宿政策。對在師市投資新建民宿的企業或個人,達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規定丙級及以上標準的,每個民宿給予30萬元獎勵。
第五條 注冊旅行社政策。對在師市轄區注冊成立旅行社,年接待游客達到2000人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在師市轄區注冊旅行社分社,年接待游客達到5000人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引進知名文旅企業,投資額度較大的項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政策予以支持。
第三章 旅游品牌創建政策
第一條 被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稱號的,分別獎勵資金5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
第二條 被評為國家級、兵團級全域旅游示范區、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獎勵500萬元,兵團級獎勵200萬元。
第三條 被評為國家、兵團級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研學旅游基地,國家、兵團級旅游休閑街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的,國家級獎勵30萬元,兵團級獎勵10萬元。
第四條 被評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獎勵資金10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
第五條 被評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的,分別獎勵資金30萬元、20萬元、5萬元。
第六條 被評為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獎勵資金30萬元、20萬元、5萬元。
第四章 旅游宣傳營銷政策
第一條 參加文創產品或旅游商品大賽評選活動,并獲得金獎、銀獎、銅獎(或同等獎項)的文創產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獲獎名次分別給予企業或個人獎勵,獲評國家級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8萬元;獲評自治區和兵團級的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
第二條 經師市文旅部門推薦,在年度由國家、自治區和兵團舉辦的各類導游(講解員)大賽中,被評為優秀導游(講解員)等榮譽稱號的,國家級、自治區和兵團級的分別給予10000元、3000元獎勵。
第三條 師市各級舉辦的旅游文化體育節慶賽事活動,參與游客經第三方測定,達到2萬人次的,獎補30萬元,每單位一年獎勵一次。
第五章 市場推廣獎補
依托《支持兵團旅行社引客入兵團獎補暫行辦法》,在此政策基礎上,組織阿克蘇、師市轄區以外游客團隊來阿旅游,在師市至少住1晚、游覽1個收費景區,來阿旅游人數超過5000(含5000)人次的兵團(含師市)旅行社,每人次獎補旅行社20元。對注冊地在阿拉爾市的旅行社,在每人次獎補20元的基礎上,每人次再增加10元。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一條 本政策按照主動申報制執行,由師市促進旅游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對政策兌現進行指導、監督和評定。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日常工作,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政策兌現。
第二條 兌現資金由師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并予以撥付。旅游產業投資類獎勵按照“達標一個、獎勵一個”的原則及時兌現;旅游品牌創建和旅游宣傳營銷獎勵按照“先創后補、就高不重復”原則及時兌現;市場推廣獎補按照《支持兵團旅行社引客入兵團獎補辦法》與兵團同步進行據實結算獎勵。
第三條 本政策與師市招商引資政策可同時享受。
第四條 獲得獎勵資金的單位,屬政府或國有性質的,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用途使用資金,重點用于旅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環境和服務的提質升級,嚴禁用于發放資金、津貼、補貼、實物,嚴禁用于樓堂館所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支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一條 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接受師市財政、審計部門的全程審核、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師市獎勵企業、個人信用黑名單,取消獎補扶持資格,涉嫌違法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被環保部門處罰或發生一般環境事件(Ⅳ級)一次以上、職業衛生重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被涉稅部門立案查處并確定違法、未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因債務被第三方起訴且涉案金額較大的、被人民法院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三)涉嫌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第三條 本政策由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2021年6月1日印發的《第一師阿拉爾市以獎代補促進旅游業發展若干政策》(師市辦發〔2021〕20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條 本政策根據執行情況,適時修訂完善。
附件: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申報資料清單
附件
第一師阿拉爾市加快旅游產業發展資金 申報資料清單 | |
類別 | 資料清單 |
旅游產業投資類 | 1.投資新建旅游景點、酒店獎勵,按照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度認定。 |
2.投資新建農家樂、民宿獎勵,按照師市農家樂(民宿)評定委員會評定結果認定。 | |
3.注冊旅行社獎勵按照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及市場推廣類所需資料內容認定。 | |
旅游品牌創建及宣傳營銷類 | 1.申請資金報告,內容包括申請金額和資金用途。 |
2.兵團及以上的批復文件、頒發證書及相關材料。 | |
3.文旅節慶賽事活動需提供舉辦報批審批文件,第三方測定游客量報告。 | |
市場推廣類 | 1.地接旅行社提供資金申報表、行程確認單。 |
2.團隊電子行程單及保險單復印件。 | |
3.旅游信息匯總表,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不含全陪、領隊、導游、司機、兒童等不收取團費的人員信息)。 | |
4.旅游接待單位住宿發票復印件(要求住宿發票備注入住時間、團號與行程單一致,發票開票時間需在團隊行程結束后30日內)。 | |
5.組團單位送客協議、地接單位與組團單位合作協議(合同需組團單位和地接單位雙方蓋章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