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 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
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師市建發〔2022〕1號
各房產企業、各有關監管銀行: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經師市住建局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月26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實施細則(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第一師阿拉爾市(以下簡稱“師市”)房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師市轄區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撥付、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且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商品房,在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前,向購房人收取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預付款、一次性付款、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款項。
第四條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師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師市住房和城鎮建設服務中心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日常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師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銀行配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具備接入師市智慧房產管理信息平臺的商業銀行,可以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配合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七條 師市住建局、監管銀行、房產企業應簽訂《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議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監管項目名稱、范圍;
(三)監管賬戶和專項賬戶名稱、賬號;
(四)預售資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監管協議內容和格式由師市住建局統一制定。監管協議一式三份,房產企業、監管銀行、師市住建局各執一份。
第八條 房產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列入監管銀行名錄的銀行簽訂監管協議,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九條 項目預售過程中,監管賬戶原則上不能更改,房產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經師市住建局批準。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貸款)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產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將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入監管賬戶,不得將購房人交納的預售資金存入非監管賬戶。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通過師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實施信息化監管。
第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止。
第十三條 師市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監管。房產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在監管系統中向師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經師市住建局審批后,監管銀行依據傳輸的電子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將申請資金撥付給房產企業。
第十四條 房產企業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可申請解除監管賬戶的監管。
房產企業申請辦理解除監管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解除監管申請表》;
(二)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監管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復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責任義務
第十五條 房產企業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手續,并協助購房人將全部房價款交入監管賬戶,按規定使用資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按時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嚴重拖欠的;
(六)違反其它規定或違反《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的行為。
第十六條 監管銀行在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或扣劃時,應說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告知師市住建局,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支付監管賬戶中的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供監管賬戶明細和余額的;
(三)違反其他規定或違反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師市住建局在受理房產企業用款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駁回:
(一)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二)該項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房產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行為,師市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的,暫停該項目商品房網簽業務,同時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行為,師市住建局將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兩年內不得新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將其違規違約行為通報銀行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師市住建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抄送:兵團住建局,師市有關部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建局 2022年1月26日印發 |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師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