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一師阿拉爾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
序號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名稱 | 權利類型 | 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 |
1 | 權限內圍墾河道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2 | 權限內對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查 | 行政許可 | |
3 | 建設項目影響防洪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
4 | 權限內在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活動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
5 | 權限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
6 | 權限內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
7 | 權限內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審批 | 行政許可 | |
8 | 權限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
9 | 水利工程監理資質審查申報 | 行政許可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10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行政許可 | |
11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
12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行政許可 | |
13 | 水資源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14 | 水利工程驗收 | 其他類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15 | 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管 | 其他類 | |
16 |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信息的記錄及監督管理 | 其他類 | |
17 | 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 其他類 | |
18 | 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 其他類 | |
19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許可條件取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20 | 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和拖延、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1 | 對建設項目無節水設施、節水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2 |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設施及水文、水文地質監測、通訊、防汛備用設施,從事影響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3 | 對未經許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設泵取水及修筑臨時設施取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4 | 對擅自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鑿井承建單位未按核準的鑿井方案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5 | 對在地下水超采區,未按調整的計劃開采量、井點布局、開采層位開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6 | 對在地下水禁采區興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禁采區原有取水工程不執行關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7 | 對取水申請未經審批,擅自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逾期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補辦未被批準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8 | 對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9 |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及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0 | 對不按規定報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弄虛作假及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1 |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和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2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3 | 對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4 | 對水庫、水閘(引水樞紐)、水電站管理單位不服從水量調度和防汛抗旱調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5 | 對擅自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6 | 對機動車擅自在堤頂、壩頂、戧臺、水閘工作橋、渠岸、護堤上通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7 | 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用節水設施、取退水計量設施或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8 | 對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9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破壞或者影響監測環境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0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1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2 | 對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麻黃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3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4 | 對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5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6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7 | 對拒不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8 | 對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9 | 對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0 | 對違法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1 | 對擅自或未按審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2 | 對損毀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打井、挖筑魚塘,采石等影響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員操作操作涵閘閘門、干擾河道管理正常進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3 | 對違反防洪規劃要求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4 | 河流或河道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5 | 河流或河道內對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6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7 | 對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及超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確定的范圍從事水文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8 | 對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未經同意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強行拆除 | 行政強制 | 法制審核內容:(一)是否屬于水行政執法機關職權范圍; |
59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廢渣等的清理 | 行政強制 | |
60 | 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制 | |
61 | 對行洪障礙物和阻水障礙物的強行清除 | 行政強制 | |
62 | 對嚴重影響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審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強行拆除 | 行政強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