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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第一師阿拉爾市重大執法 決定法制性審核辦法》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1-19 20:36:48 瀏覽次數: 【字體:

各團鎮、鄉、街道辦、有關企業安委會,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師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第一師阿拉爾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性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419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師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兵團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新兵辦發〔2019〕32號)、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20〕17號),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單位,是指師市應急管理局或依法受行政執法單位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方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示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正、合法、主動、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師市負責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面、準確、及時、依法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公示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事前應當公示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包括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執法依據;

(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行政執法證件號碼及其有效期等;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程序,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

(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包括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收費標準、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網址、郵箱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公示的信息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關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事中應當公示的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強制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

(二)當事人權利義務: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執法事由、行政執法依據,并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救濟途徑和依法配合行政執法等法定義務,并出具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三)辦事大廳、服務窗口: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渠道、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事后應當公示的內容:

(一)行政執法決定(結果);

(二)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自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公示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內容。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征收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檢查結果等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安全生產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示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五)不適宜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已公示的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有關公示載體撤下,并在公示載體上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本單位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師市應急管理局和師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后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內部審核、管理、糾錯制度。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規范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的格式、標準、審查程序,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采集、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審核和更新工作。擬公示的信息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十九條  因制定、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十條  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要求,編制本系統《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本部門審核機構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示滿1年的,可以從有關公示載體上撤下。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3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師市安委會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年底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師市安委會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存在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依紀依法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師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兵團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新兵辦發〔2019〕32號)、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20〕17號),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單位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行為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電子文件的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像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規范、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逐步完善音像記錄設備、詢問室和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第六條  師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統一領導。行政執法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健全行政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流程,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采用音像記錄方式的,應當充分考慮必要性、適當性和實效性,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九條  行政執法單位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十條  行政執法單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的,應當對申請、補正、受理情況等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單位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的,應當對啟動原因、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意見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依法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告知當事人或者向社會進行公示等相關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立案等內部審批程序規定的,應制作內部審批表等相應文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因情況緊急依法先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調查取證的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單位在調查、取證、現場詢問時,應當書面記錄下列內容,并制作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編號及出示證件情況;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情況;

(三)調取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情況;

(七)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情況;

(十)舉行聽證會情況;

(十一)其他調查取證活動應當記錄的內容。

上述文書均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行政相對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提供證據和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記錄具體情況。

第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單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法定文書、復制、錄音錄像照相、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對執法現場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行政相對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十六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現場執法活動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和音像記錄的攝錄重點等進行語音說明,并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

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有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行政執法單位的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對行政執法案件審理情況、審核情況及批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制作的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符合法定格式,文字記錄應當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當考慮的有關因素等,語言要簡明準確,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經集體討論的,應當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經審核機構審核的,應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載明審核人員、審核意見和建議。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制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并可以根據依法采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郵寄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采取電話錄音、短信、截屏截圖、屏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注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托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應當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并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行政執法單位對陳述、申辯內容進行復核及處理的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應當制作相應文書,并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場執法記錄儀和行政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管理以及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使用、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自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當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并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長期保存。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將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等信息,將其復制到光盤后附卷歸檔,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剪輯、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音像記錄。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  師市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年底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執法單位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存儲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毀損、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規范執法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阻止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在不妨礙執法情況下的合法監督。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撓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師阿拉爾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性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師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兵團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新兵辦發〔2019〕32號)、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20〕17號),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對擬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當事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決定,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意見的程序。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必須經過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單位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審核機構依照各自單位職能分別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堅持“誰執法、誰負責”“誰審核、誰把關”的原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審核機構對安全生產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按照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的;

(三)執法決定對第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七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送本機關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承辦機構應當至少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定時限屆滿前3個工作日提請法制審核;特別重大的執法決定,應當至少在法定時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提請法制審核。

第八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相關證據資料;

(四)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審核機構認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審核擬作出的安全生產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為審核機構人員。

行政執法單位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的重點包括:

(一)行政執法單位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是否超越行政執法單位法定權限;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有權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程序合法、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證據不足、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或者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退回補充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審核機構出具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隨卷存檔。

第十四條  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對審核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審核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承辦機構提交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定審核范圍,細化審核內容,規范審核程序,明確審核責任,提高審核質量。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司法局負責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承辦機構、審核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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