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
序號 | 執法種類 | 執法決定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執法主體 |
1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2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3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4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5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6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7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8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9 | 行政許可 | 撤銷教師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修訂)。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終審:fzzfjs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