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藥品案件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規范師市轄區藥品市場秩序,深入推進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現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處的藥品領域典型案例,以警醒廣大市場主體懂法、守法,自覺維護師市藥品經營秩序。
案例1:某診所使用劣藥案
案件情況:2023年5月16日,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診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發現有6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2種超過失效日期的醫療器械。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使用的劣藥和過期的醫療器械及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某醫療美容診所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件情況:2023年5月15日,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監督檢查時,診所負責人無法提供皮膚科內三臺醫療器械的供貨者資質材料、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某醫療美容診所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和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案件情況:2023年3月23日,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美容診所開展監督檢查時,在營業場所內發現2個品種共計8個獨立包裝的三類醫療器械及2盒藥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藥品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等資料,無法說明來源渠道,三類醫療器械外包裝上均未標注生產廠家、生產地址、批準文號等信息。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3110元,罰款人民幣678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某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案件情況:2023年3月3日,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眼鏡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內有12種36個獨立包裝的第三類醫療器械(隱形眼鏡護理液),當事人無法提供該場所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沒收該眼鏡店內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某洗衣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案件情況:2022年12月28日,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洗衣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1盒未拆封的抗原檢測試劑,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時,發現當事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內發布銷售抗原檢測試劑的方式,向他人銷售抗原檢測試劑,當事人無法提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沒收該洗衣店違法經營的第三類醫療器械5盒,沒收違法所得1604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