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 ||
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組織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在兵團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備案和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